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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抓捕同案犯认定重大立功表现的四种情形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3-03-21 18:47)    点击:791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

    (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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