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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意见未采纳 法院以抢劫罪判舒贵三年四个月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3-21 19:40)    点击:771

    尽管张律师依据现有证据及法理,向法庭充分阐述被告人舒贵仅构成寻衅滋事,但拱墅法院还是以“罪疑从重”原则,以抢劫罪判舒贵三年四个月。(抢劫罪起刑点是三年以上,另外被告被判四年六个月)。

    觉得这案子存在明显的不公正,准备帮委托人上诉。次日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舒贵,令张律师感到意外的是当事人决定不上诉。

    案件回放:

    四个80后大排档喝酒,酒喝大了相约到某处撬停在路边电瓶车电池去卖钱;一老者下班骑车路过看了他们一眼,其中一人说:看什么看?捅死你!老者赶紧走开。

    不想这四个80后撬开电瓶车发现没有电池,心中懊恼遂追上这位疑似“管闲事”老者对其殴打谩骂发泄不快。据老者自己在公安机关笔录称,在被打过程中,其中有一个人手拿螺丝刀对其威胁让其交出手机,老者将手机交给那个拿螺丝刀的人。

    昨天庭审时我提出:四人追打老者本无抢劫的犯罪故意,只是在追打过程中,其中一人临时起意,用螺丝刀威胁被害人实施了抢劫,其他人只是寻衅滋事,不应当定抢劫。很显然法庭感到意外,追加讯问被告人是谁拿螺丝刀威胁被害人的?我的当事人说可能是张三或者是李四,记不清楚了。另外被告人说没看见。这样一来这个关键的事实无法查清,法庭还是按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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