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杭州资深律师-张学辉律师,20年执业经验,值得信赖。

      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张辉、张高平各获国家赔偿金110万余元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5-20 15:49)    点击:1299

   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

  2013年5月2日,张辉、张高平分别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两人共申请国家赔偿金266万元。其中,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律师费10万元,低价转让的解放牌大卡车赔偿15万元,扣押的两部三星牌手机赔偿1万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日立案。案件审查期间,张辉、张高平分别要求增加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增加3万元的医疗费赔偿请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听取了张辉、张高平的意见,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张辉、张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改判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57306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决定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至于赔偿请求人张辉、张高平提出的律师费、医疗费、车辆转卖差价损失等其他赔偿请求,依法均不属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范围。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学辉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交通事故  行政诉讼  婚姻家庭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学辉律师,张学辉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学辉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63411569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学辉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杭州律师 | 杭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学辉律师主页,您是第72670位访客